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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

    工商总局 工商企字[1987]第38号

    第一条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》,为了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,特制定本规定。 
    第二条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,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、范围相适应。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。 
    第三条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,应当遵守如下规定: 
    ( 一 )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 ( 含三百万美元 ) 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。 
    ( 二 )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 ( 含一千万美元 ) 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,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。 
    ( 三 )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 ( 含三千万美元 ) 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,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。 
    ( 四 )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,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,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干六百万美元以下的,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。 
    第四条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,不能执行上述规定,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。 
    第五条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投资的,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,应按本规定执行。 
    第六条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、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 
    第七条 香港、澳门及台湾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,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适用本规定。 
    第八条 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 

 

国家工商总局

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

 
[ 颁布日期:1987-02-17 ]
[ 字号: 中、  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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